■以案釋法
基本案情
張小某、蔣小某、王小某均系某中學八年級學生。某日課間休息時,蔣小某與王小某在學校走廊發(fā)生口角爭執(zhí),蔣小某將王小某擊倒在地后又持續(xù)用拳頭擊打王小某。張小某路過此處,見一旁的教師休息室內沒有班主任,便自行上前,試圖將蔣小某拉離。蔣小某突然回身,揮拳擊中張小某左眼。后某中學將張小某送至醫(yī)院救治。經鑒定,張小某左眼外傷,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。
張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:判令蔣小某的監(jiān)護人、某中學賠償張小某損失共計21萬余元,其中蔣小某的監(jiān)護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,某中學承擔次要賠償責任。
審理經過
審理過程中,蔣小某及其監(jiān)護人辯稱,蔣小某與王小某打架的原因是蔣小某以為王小某背后說自己壞話。打架過程中,蔣小某感到有人從后面抱住自己,胳膊肘往后反擊,待回頭發(fā)現(xiàn)是張小某后,即停止攻擊。張小某自行制止打架的行為不當,應自行承擔40%的責任,某中學存在監(jiān)管問題,應當承擔30%的責任。某中學辯稱,本案是學生傷害事故,直接導致張小某受傷的是蔣小某,學生打斗時間較短,事發(fā)后校方已第一時間帶張小某就醫(yī),學校在事情發(fā)生和處置上并無過錯,學校不應當承擔責任。
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(jiān)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蔣小某作為一名八年級學生,應當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情緒的能力,卻以同班同學王小某背后說自己壞話為由,在課間對該名同學實施毆打行為,并對予以勸阻的張小某揮拳相向,行為沖動,未計后果,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。因蔣小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侵權責任應由其監(jiān)護人承擔。張小某面對校園暴力行為,能夠出手制止,不僅無過錯,還應予以褒揚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條規(guī)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?;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?;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某中學沒有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,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,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、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,酌定蔣小某的監(jiān)護人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某中學承擔30%的賠償責任。綜上,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蔣小某的監(jiān)護人在扣除已墊付的錢款外,另賠償12萬余元,某中學賠償6萬余元。
案例解讀 劉莎
校園暴力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學校作為防控校園暴力的重要一方,應建立嚴格的監(jiān)督和反饋機制,遏制校園暴力事件的發(fā)生。本案中,學校未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并制止發(fā)生在學校走廊的毆打行為,學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,應當視為學校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對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項損失,學校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在校園暴力行為中,學校是否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主要考量因素有:一是事前預防的周密性。如是否定期開展安全教育,是否制定反欺凌、反校園暴力等規(guī)范性文件,監(jiān)控能否覆蓋重點區(qū)域,安保人員配備是否符合標準,對于有苗頭性、傾向性暴力行為的學生是否采取重點關注等防范措施。二是事中處置的合理性。傷害事故發(fā)生時,學校是否及時介入并進行合理處置,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傷害,是否落實相關救助義務等。三是事后應對的完備性。傷害行為發(fā)生后,學校是否盡快為受害學生提供醫(yī)療、心理、隱私等系列救助舉措,做好安撫疏導工作;是否能夠有針對性地完善應對機制;等等。綜上,未成年人在校園遭受暴力侵害,學校的責任需結合過錯和因果關系綜合判定。如查實學校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、未及時制止暴力行為等管理失職行為,存在明知學生有暴力傾向卻未采取矯正措施等教育缺位行為等,應當視為學校存在過錯,學校即應承擔相應責任。如果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及合理注意義務,則學校應當免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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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教育報》2025年10月22日 第04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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